核心要求: 

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那么他们在运转、调试和维修时,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包括装配和卸载时)的一切事故风险,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

机械指令(MachineryDirective)(89/392/EEC)适用于机构、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提升及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法规里规定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EHSR)覆盖了整个机械工程领域是工业社会极其重要的方面。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

 

 

 

 何谓机械?

依Machinery directive机械指令之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常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何谓危险机械? 

 

属于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范围之机械。

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之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之“危险机械”:

 

 A.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a.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b.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c.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d.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a.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b.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c.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 保安零件组:

 

1. 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 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 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 翻覆保护结构(ROPS)。

5. 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注意〗: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械)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m(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

 

 

 

 

 何谓EC合格声明书?

不论您的机器是不是附录四,有没有经过Notified Body的检验,您都需要草拟EC合格声明,以自行宣告您的机器已合乎之很必要安全卫生规范(EHSR)(Article 8.1)。EC合格声明书的内容,在指令中有详细的说明,内容大约包含机器名称、生产序号、制造时间、地点。所参考的规范与标准,所符合的指令编号,以及厂商或您在欧体之代理商之签署(Annex 2)。很重要的一点是,此份合格声明书必须以与原始操作说明书相同的语文撰写。而且必须并随以机器被使用国的(其中一种)官方语文撰写之译本(Annex 1, 1.7.4(b))。

 

 

 

 

 机械安全之评估标准 : 

 

如先前所提,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之通用评估法则。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 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

EN 292-1:机械安全 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机械安全 — 危险评估原则

 

B 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1.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例如:

EN 294: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811: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2.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机械安全 — 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

 

3.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 953:机械安全 — 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 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Pr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

 

 

 

机械CE认证范围:

 

机械指令适用于各种机械产品以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包括机械指令中所述的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MD-机械指令简介: 

1995年1月1日起,欧盟较早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现行机械指令2006/42/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